编者按: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务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税务人员、纳税人“知政策”、“会操作”、“尽享受”,我们编印《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操作实务》,供学习、宣传和落实新冠肺炎疫情优惠政策。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操作实务

   

一、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物资供应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优惠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享受政策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政策内容: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优惠政策操作1.属于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后;3.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 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企业留存备查资料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优惠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享受政策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政策内容: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优惠政策操作:1.属于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享受政策主体: 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

优惠政策内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政策操作: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工信部2020年2月14日发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2月18日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已明确。2.对符合免税规定的纳税人,需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分开核算。3.申报时自行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及申报表相关栏次,申报免税收入。

(四)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享受政策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政策内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政策操作:1.对符合免税规定的纳税人,需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分开核算。2.申报时自行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及申报表相关栏次,申报免税收入。

(五)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此项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实务以海关公布的为准)

(六)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优惠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6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0〕3号)

享受政策主体: 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

优惠政策内容: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自治区内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以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对自治区内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按其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取得的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优惠政策操作:1.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是指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企业。2.上述企业同时符合自治区出台的其他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规定的,可选择按最优惠政策执行。3.企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二、支持用于防控疫情公益捐赠

(一)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优惠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享受政策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政策内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优惠政策操作1.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2.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3.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二)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优惠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享受政策主体: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政策内容: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优惠政策操作:1.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2.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3.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优惠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享受政策主体: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纳税人。

优惠政策内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优惠政策操作1.对符合免税规定的纳税人,需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分开核算。2.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3.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4.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四)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疫情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此项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实务以海关公布的为准)

三、支持疫情防护救治

(一)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优惠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享受政策主体: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政策内容: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优惠政策操作:对上述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时,支付单位无需申报,仅需将支付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享受政策主体: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优惠政策内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政策操作:不需申报个人所得税。

四、支持复工复产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优惠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享受政策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优惠政策内容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优惠政策操作: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确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行业属于(请从下表勾选,只能选择其一):

 

      

行业

选项

交通运输

 

餐饮

 

住宿

 

旅游

——

旅行社及相关服务

 

游览景区管理

 

 

以上声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