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不动产交易办税便利化,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决定对北海市辖区单位纳税人不动产交易税收管理职责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北海市辖区范围内(不含合浦县),转让方为单位纳税人的各类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涉及的各税费种,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申报缴纳的税费种,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海城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海城区税务局”)负责申报受理及税款征收职责。转让方为单位纳税人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涉税申报征收业务办理后,由转让方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开展税费种申报事项事后核查,核查有应补(退)税款情况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相关纳税人办理应补(退)税款手续。

二、北海市辖区范围内(不含合浦县)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商品房涉及的各税费种申报受理、税款审核及税款征收职责,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其中申报征收实行全城通办,市区各办税服务厅均可受理。

三、海城区税务局在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设立一窗受理窗口并提供现场办税服务,地点在北海市陈文村路7号北海市机关第三办公区(原市委党校)。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北海辖区单位纳税人不动产交易税收管理职责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2.《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北海市辖区单位纳税人不动产交易税收管理职责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

                          2021年6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