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税税告〔2024〕10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江州区税务局
2024年4月2日
序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件种类 身份证件号码 生产经营地址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1 91451407MA5QBYD809 广西红俩仟投资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 韦顺留 居民身份证 452624********2354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泰产业园国际果品加工基地一期食堂 2024-03-01
2 91451402MA5Q6EM514 广西崇左市鑫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黄志新 居民身份证 452128********45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江南路(东成国际)第16栋7-602号 2024-03-01
3 91451400MAA7E5NR9A 广西崇左市皓升装饰有限公司 蒙杰 居民身份证 452129********0619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龙峡山东路4号(市直A区)第11栋1-302号房 2024-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