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农业机械供应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514241996909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大新县税务局桃城税务分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新税桃分强催〔2025〕25号、新税桃分强催〔2025〕26号),文书内容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大新县税务局桃城税务分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新税桃分强催〔2025〕2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大新县税务局桃城税务分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新税桃分强催〔2025〕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新县税务局桃城税务分局
2025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