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2018年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明确全区统一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应税所得率。根据23号公告规定,原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停止执行。为确保与根据上级税务机关执行政策口径的一致性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决定废止《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并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税收政策调整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办发[2017]50号)授权,对防城港市范围内租赁、销售不动产等项目所得的个人所税核定征收率进行重新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租赁土地、场地及其他财产及应税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1. 对个人租赁土地、场地及其他财产,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3.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和费用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2%。
(2)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5%;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2%。
(二)个人转让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1.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2. 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三)本公告涉及的个人转让房产,不包括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网络拍卖等所有拍卖方式拍卖的个人房产。
三、公告执行时间
为保障政策的连贯性和有序衔接,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同时废止。
四、工作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应认真抓好该项政策的贯彻学习,务必熟悉掌握政策,确保政策的正确执行。同时要加强该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通过网站、办税服务厅等多渠道公开政策内容,强化社会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