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者 |
龙* |
Email地址 |
35****99@qq.com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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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365****980 |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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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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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
企业取得返还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用于奖励给财务人员或申报人员,是否合并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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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21-03-05 |
答复时间 |
2021-03-18 |
信件内容 |
企业取得返还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用于奖励给财务人员或申报人员,是否合并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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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部门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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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内容 |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因此,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奖励办税人员的,办税人员取得该笔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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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是否同意公开 |
同意 |
是否公开 |
是 |
一级类目 |
局长信箱 |
二级类目 |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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