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者 | 顾先生 | Email地址 |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1341139**** | |
通讯地址 | 邮编编码 | ||
信件主题 | 小规模房地产企业能否适用减免预征增值税政策 | ||
提交时间 | 2023年1月12日 | 答复时间 | 2023年2月13日 |
信件内容 | 您好! 2013年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税1号公告以及国税总局1号公告,作为财税人员,存在两个疑问,烦请给予指导解释,谢谢! 疑问一:小规模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适用减按1%预征率的政策? 政策文件: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疑问二:小规模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适用财税公告2022年15号暂停预缴增值税的政策?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具体详见附件(略)。 | ||
处理部门 | 办公室 | ||
处理内容 | 您好,经研究,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目前,小规模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的销售收入不适用财税公告2023年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和财税公告2022年15号,不能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也不能暂停预缴增值税。理由:适用财税公告2023年1号和财税公告2022年15号的是指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小规模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的销售收入适用5%征收率,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和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对广西税收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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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类目 | 局长信箱 | 二级类目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