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下列单位或个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现予以公告(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欠税公告清册(2024年2期)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

2024年6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欠税公告清册(2024年第2期).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