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已发布 结束日期:2018-07-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23号公告”),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广西区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税务总局23号公告和本公告有关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

  二、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将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三、广西区内跨市、同一市内跨县(市、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

  (二)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8版)>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年 月 日

对以上文件有意见建议,请于2018年7月4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67548143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