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已发布 结束日期:2018-07-10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结合实际,草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意见,请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邮件反馈:gxsds@126.com 

  2.信函反馈:南宁市民族大道105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所得税处,邮编:530022。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为20187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73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区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公务人员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今后,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公务通讯补贴标准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扣除。 

  三、对我区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2018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