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已发布 结束日期:2018-11-30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征求

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告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新个人所得税法,确保新税法精神和各项政策精准落地,我们起草了《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8年11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邮箱发送意见和建议(邮箱地址:gxsds@126.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宁市民族大道105个人所得税处(邮政编码530022)

   附件1: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120日

  

  

  

  

  附件1

  

  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现就我区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一)

  

   

经营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

  征收

  按月30000元(含)以下按季90000元(含)以下

  0%

  按月30000元(不含)至50000元(含),按季90000元(不含)至150000元(含)

  0.5%

   按月50000元(含)至100000元(含)按季150000元(含)至300000元(含)

  0.8%

  按月100000元(含)至200000 元(含), 按季300000元(含)至600000元(含)

  1.1%

  按月200000元(不含)以上 按季600000(不含)元以上

  1.5%

  

   (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二)

经营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

  征收

  按次达起征点500元(含)以上代开发票金额

  1.3%

  

   )适用范围

   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一)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纳税人经营多业、其增值税分行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按照经营收入总额适用相应的核定征收率。

   2.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二)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取得经营所得并按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发票开具金额达到按次征收增值税起征点500元(含)以上的,按照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经营收入×核定征收

   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

  (一)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核定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

  饮食服务业

   7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管理的纳税人。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按照其主营项目适应相应的核定应税所得率。纳税人的主营项目按照经营收入额占收入总额最大比例所属的行业确定。

  (三)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三、其它事项

  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1月 日

  

  

  

  

  

  

附件2

  《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背景和目的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做出了提高减除费用标准、优化税率结构等修改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上述规定,为全面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结合新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规定,相应降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纳税人税负水平。

   二、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新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基本减除费用和经营所得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年第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相关规定。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全区统一

   目前全区范围内执行的附征率和应税所得率各有不同,各地市之间存在税负差异,不利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制定全区统一的经营所得征收率,一是便于主管税务机关执行,提高征管效率,二是体现税负公平,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实现税制改革的稳定过渡。

  (二)按收入金额制定累进的附征率

   由于行业划分常常存在争议,新行业层出不穷,混业经营的情况也很多,往往征纳双方存在争议。将按行业改为按收入高低设定累进的附征率,一是便于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减少征纳双方的争议,有效提高征管效率,二是更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作用。

  (三)按最低标准制定应税所得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九条规定应税所得率的标准,选取最低值作为我区的应税所得率,进一步降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管理的纳税人税负。

   四、主要内容

   (一)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附征率

   1.不同收入水平适用累进的附征率。按月30000元(含)以下,或按季90000元(含)以下,核定征收率为0%按月30000元(不含)至50000元(含),或按季90000元(不含)至150000元(含),核定征收率为0.5%按月50000元(不含)至100000元(含)或按季150000元(不含)至300000元(含),核定征收率为0.8%按月100000元(不含)至200000 元(含),或按季300000元(不含)至600000元(含),核定征收率为1.1%;按月200000元以上,或按季600000元以上,核定征收率为1.5%同时明确适用范围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2.附征率取值如何确定。按照我区现行有效的应税所得率中间值10%,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测算个人所得税负担率,按照进一步减负的原则确定。其中按月30000元(含)以下,或按季90000元(含)以下,核定征收率为0%,确保与现行未达起征点不征收增值税和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政策保持一致。

  (二)按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的附征率

   1.统一执行一个附征率。按次达起征点500元(含)以上的,以代开发票金额按照1.3%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明确适用范围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2.附征率取值如何确定。按照我区现行有效的应税所得率中间值10%,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测算个人所得税负担率,收入额500元至41666.67的负担率为0.5%至2.19%选取其中间值1.3%。

  (三)应税所得率

   选取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最低值作为我区的应税所得率,其中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为5%,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为7%,饮食服务业7%,娱乐业20%,其他行业10%,同时明确适用范围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