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要求,本着公开透明、自主自愿原则,方便纳税人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二、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名单(第二批)详见附件。

  三、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对基础服务收取费用。

  四、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违规收取基础服务费用以及其它涉税服务乱收费问题,可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单.xls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