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结合河池市实际,我局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意见,请通过以下途经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邮件反馈:hcsjbgs@163.com

2.信函反馈:河池市金城江区富华路21号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邮编:54700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为2019年9月20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

2019年9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结合河池市实际,现就调整河池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池市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申报缴纳。上半年税款,在当年6月1日至15日申报缴纳;下半年税款,在当年12月1日至15日申报缴纳。

二、本公告自2019年11月20日起施行。此前河池市各县(区)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

2019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