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金城江区税务局南新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金城江税南分通〔2025〕432号

广西河池河福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1202MAD13G079T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应缴纳税款(大写)肆拾捌万捌仟捌佰伍拾壹元伍角(¥:488851.50)元,限2025年8月1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税    种

税    目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写)

税款滞纳日期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023-10-01

2023-12-31

488851.5

肆拾捌万捌仟捌佰伍拾壹元伍角

2024-01-16

合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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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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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是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金城江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