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沵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财税委员会主任 徐燕
广西沵达律师事务所徐燕律师:从本案查处情况看,成品油零售企业通过第三方支付、扫码收款等方式收取油款,本身是日常经营中的常见交易场景。税法关注的重点是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收款方式,取得的销售收入均应真实、完整进入企业账簿,并依法开票、如实申报。具体到本案,该加油站通过第三方收款二维码收取加油款、将部分资金转入员工个人账户,相关收入未按规定入账、未如实申报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税行为。
本案查办体现了税务稽查部门精准识别风险、依法突破疑点的专业能力。面对申报数据表面正常、平台结算信息看似完整的情况,检查人员依法通过突击检查、外调协查,锁定关键证据,将收款二维码绑定银行账户及资金流水等信息进行比对,查清员工个人账户隐匿企业收入资金的违法事实,展现了税务机关依托大数据精准监管、依法稽查的执法成效。
需要指出的是,偷税行为不仅会承担行政责任处以罚款,若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比例和次数标准,还可能触及逃税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于2026年11月1日前实现“交易即开票”。随着交易数据、收款数据、开票数据进一步贯通,使用个人账户收款等规避税收监管行为将更加难以藏匿。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以本案为鉴,规范收款渠道,依法入账、依法开票、如实申报,在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中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