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三江侗族自治县税务局

第二税务分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三江县税二分强催〔2025〕10号

广西柳州市城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226MA5PXA1025

本机关于2023年9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三江县税二分通〔2023〕115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20年9月24日至2023年11月30日应缴纳税款(大写)肆拾柒万陆仟壹佰玖拾伍元贰角肆分(¥:476,195.24)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到国家税务总局三江侗族自治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其指定银行缴纳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杨奥欣、谭施璇

联系电话:8611837

地址:雅谷路66号国家税务总局三江侗族自治县税务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

谭施璇 桂税征450226240114

杨奥欣 桂税征450226250105



                         国家税务总局三江侗族自治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O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回证编号:145022612002025060040

送达文书名称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三江县税二分强催〔2025〕10号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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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时  分

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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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拒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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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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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填发税务机关

章)    年  月  日  时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