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文书送达公告

南市税一分局送告〔2023〕2号

南宁心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因我局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对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南市税一分局通〔2023〕00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地点:南宁市望园路19号)领取文书。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南市税一分局通〔2023〕0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023年1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南市税一分局通〔2023〕003号


南宁心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100581952439R):

事由:根据贵阳海关2020年10月21日的函复结果,你公司申报的20161105、20170301、20170502、20170703四个批次共涉及10份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货物对应的电子通关单的生产企业均为贵州闽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生产企业湖北邓村绿茶集团有限公司不符。

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8目的规定,你公司存在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项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的情形,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提供的湖北邓村绿茶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要求,原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编号:202014500000000581)涉及的进项税额2622533.32元需做转出处理。

通知内容:限你公司在2023年1月16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申报纳税,把原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编号:202014500000000581)涉及的进项税额2622533.32元做转出处理。如滞纳税款,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23年1月5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被通知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