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将下列纳税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南宁市济南路120号202办公室领取文书正本。联系电话0771-2413150。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需送达的税务文书 |
91450100MACRTQHM03 |
广西海锐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南兴税告〔2025〕25041520203号 |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兴宁区税务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