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保证金目录公示

涉企保证金的项目名称:税务代保管资金(发票保证金)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征收标准:不超过1万元

征收程序:税务机关收取税务代保管资金应当填制《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经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他当事人以转账方式缴纳税务代保管资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银行进账回执联或收账通知单后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他当事人以现金交纳税务代保管资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当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并按限期、限额(期限和额度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及时汇总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但限期最长不超过10天。

返还条件:按期缴销发票的

时限:税务人员凭批准后的《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及相关支出凭证,在当日或次日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