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受疫情影响我市中小企业生产运营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应对疫情、保就业、稳增长等方面的关键作用,现作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一)加大对重点行业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对疫情防控期间关系国计民生、保障重要生产生活物资供应、外贸等行业,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分别编制重点支持的企业名单,优先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金融机构)推荐,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市、县区财政根据政策要求落实贷款贴息。

(二)推动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督促协调金融机构落实普惠小微贷款等支持政策,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2019年再降0.5个百分点。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的服务保障作用,对重要防疫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销售等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办理业务,鼓励市担保机构根据情况增加担保贷款额度,缓收或减免利息和费用。

(三)全力保障重点企业资金需求。各金融机构全面摸排中小企业存量到期贷款情况,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授信银行提前与企业会商,通过受理线上申请等方式,予以展期或续贷,信用记录按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确定。

(四)强化银企融资对接服务。进一步运用好钦州市政银企融资信息服务平台,推动更多中小企业在平台注册,组织线上银企融资对接,提高融资效率。

划重点

    二、千方百计减轻企业负担

(五)依法延期纳税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经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部门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部门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六)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中小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缓交社会保险费用。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将应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期延长至20206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且职工可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八)减缓住房公积金缴纳压力。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小企业,可结合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九)阶段性降低用水价格。202021日至630日,对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实行临时降价,降价幅度为非居民用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的10%

(十)降低中小企业租金成本。对租用市本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包括标准厂房、商铺等)的中小企业,因疫情不能复产或复产后经营困难的,对2月份的租金给予适当减免,具体由市级国有企业、园区管理机构与租户协商确定。各县区根据实际减免相关企业租金。鼓励和引导非国有经营主体减免租赁其资源的中小企业租金。对减免租金的主体,在申报相关扶持政策时给予倾斜。

划重点

   三、支持企业稳岗复产

(十一)实施援企稳岗支持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可返还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月平均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政策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十二)加大企业用工招工服务。加强企业用工岗位信息发布,对用工困难的中小企业,协助拓宽用工渠道,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广视频招聘、远程面试,缓解企业用工难。

(十三)帮扶企业复工复产。建立有针对性的帮扶机制,对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督促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对企业防护用品购置视情况给予支持。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必需品保供链条关键企业(粮油饲料加工、农产品生产、交通运输等),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分别建立重点帮扶企业名录,实行一企一策帮扶,服务企业尽快复工稳产。

划重点

四、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引导

(十四)财政支持向重点领域企业倾斜。对重点医疗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流通企业、农产品生产及加工重点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提出重点支持企业名单,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扶贫等各类财政资金优先支持。

(十五)加快财政支持政策兑现。对科技创新、建筑业、总部经济、大数据产业发展等已有明确标准的支持政策,建立政策兑现申报审核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要求兑现奖励或补贴的申请,将奖励或补贴资金尽快拨付到企业。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钦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本政策执行期为202011日至630日。国家、自治区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市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涉及奖励或补贴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地财政承担。本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钦州保税港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