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避免因《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8年第3号)(以下简称“原《公告》”)规定不明确导致政策执行不一致的问题,制定本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低于5%,各省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根据上述文件的授权要求各市按照本地实际情况拟定出本市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对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商铺和其他类型房产、土地使用权等四个类型的房地产拟定的核定征收率分别为:5%、6%、7%、10%。拟定的核定征收率经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批复后公布施行。

三、修订内容

(一)将原《公告》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普通住宅按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修订为“除个人外的其他纳税人销售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土地增值税。”据此规定,个人销售普通住宅不能按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修订为“除个人外的其他纳税人销售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二)将原公告的规定“纳税人销售非普通住宅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修订为“除个人外的其他纳税人销售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6%”。

财税〔2008〕137号规定:“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土地增值税。”据此规定,个人销售非普通住宅不能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修订为“除个人外的其他纳税人销售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6%”。

将原公告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商铺和其他房产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修订为“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其他纳税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7%”。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 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规定:“(二)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据此规定,个人销售商铺和其他房产不应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修订为“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其他纳税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7%”。

四、执行时间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