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公告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所在的整个钦州临港区域内﹝含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广西钦州保税港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布。

二、明确了行政、业务印章使用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原国家税务总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明确了新旧税务机构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

为保证改革前后税收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挂牌后,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原国家税务总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南区税务局代管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关于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原国家税务总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南区税务局代管中马钦州产业园区作出的行政决定如何处理问题

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原国家税务总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南区税务局代管中马钦州产业园区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挂牌后,三方协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发票和税控设备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挂牌后,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需要进行三方协议的重新修改验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需要重新办理,在用的发票需要作废缴销后重新申领,在用的税控设备需要到新机构的办税服务厅重新发行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挂牌后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有效期限问题

七、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挂牌后办税服务场所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