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办理期,不少纳税人已经开始办理汇算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广西税务12366热线”)最近统计数据显示,个人所得税汇算时如何补充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判定等问题咨询热度日渐升温,2021年11月1日—2022年4月1日,超过3.4万人次咨询。其中,住房贷款利息、子女教育和大病医疗三项扣除的咨询量较大。广西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方面,如果遇到搞不懂的“小”问题先不要着急。只要静下心来,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慢慢梳理清楚现行政策的具体内容,常见问题基本都能迎刃而解。

●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只能享受一次”如何理解?

10000余人次

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咨询量居高不下,2021年11月1日—2022年4月1日,约有10000余人次咨询相关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黄海清介绍,《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明确,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在实务中,不少纳税人对于“只能享受一次”表示不解,导致错误填写了不符合扣除条件的贷款信息。

在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时,纳税人需要判断是否符合扣除条件。首先,政策适用对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黄海清提示,纳税人可以查阅住房贷款合同(协议),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确认。由于专项附加扣除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那么对于2019年及以后还处在还款期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进行扣除。

在扣除时间上,国发〔2018〕41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具体起止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举例来说,李先生2018年贷款购房,符合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条件,2018年1月开始还款。由于专项附加扣除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时间之前的2018年1月—12月的贷款利息支出不追补扣除,所以最早可以开始享受扣除的时间为2019年1月。在具体扣除时,又分为两种情形。

情形一:如果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30年(360个月),在不提前还款的情况下,贷款将于2047年12月终止,则李先生可以从2019年1月起开始享受扣除,按240个月计算享受截止时间,也就是扣除至2038年12月,可以享受满240个月的扣除。余下的108个月不再享受扣除。

情形二:如果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20年(240个月),在不提前还款的情况下,贷款将于2037年12月终止,则李先生可以从2019年1月起开始扣除,扣除截止时间是2037年12月,即享受扣除为228个月。如果出现提前还款情况的,则按实际终止贷款的月份来计算,例如,李先生提前5年偿还全部贷款,则享受扣除的月份数为168个月(228-5×12)。

由此,部分纳税人疑惑,如果没享受满240个月,比如上述案例的情形二,在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之前剩余12个月(240-228)能不能再继续享受扣除?按照目前的规定,是不可以的。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但是,纳税人如果之前的首套房完全没有享受过扣除,则第二套房屋(银行依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的)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子女教育扣除:涵盖范围是什么?

5100余人次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问题也颇受关注,2021年11月1日—2022年4月1日期间约有5100余人次咨询。

简单来说,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有一种情形易被忽略——子女未上学的,也可以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业务骨干李亮表示,国发〔2018〕41号文件第五条明确,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这个阶段属于“学前教育阶段”,规定的条件中仅限定年龄为“年满3周岁”,而未限定为“接受教育”。因此,只要子女年满3周岁,未上幼儿园也不影响父母享受子女教育扣除。所以在此提醒,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间,父母也不要忘记填报信息享受扣除。

李亮举例说明,张先生和王女士育有两个子女,大儿子目前就读某小学二年级,小女儿在2021年5月满3岁,9月开始上幼儿园。这种情况下,大儿子2021年全年符合扣除条件,小女儿5月—12月符合扣除条件。那么,在实际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张先生和王女士1月—4月每月共计可扣除1000元,5月—12月每月共计可以扣除2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已经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近日,《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发布,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已经从六项“升级”为七项。即自2022年1月1日起,婴幼儿子女出生当月至满3周岁前一月,按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整体上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在扣除主体、扣除金额、扣除方式、报送途径等方面与子女教育基本一致,且同样是申报即可享受、资料留存备查即可,但其作为独立的“第七项”扣除项目而存在,不属于子女教育扣除项目,待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再衔接至子女教育项目来享受扣除。另需注意的是,纳税人在填报信息时,需要采集报送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同时需要留存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备查。

●大病医疗扣除:“起付线”和“限额”是否影响扣除?

2100余人次

近期,有关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咨询量较高。2022年1月1日—2022年4月1日期间的咨询量约为2100余人次。

广西税务12366热线个税汇算专席组组长庞秋菊告诉记者,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扣除时间上与其他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不同。简单来说,除大病医疗以外的其他几项扣除,可以选择在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填报享受扣除,也可以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填报享受扣除;而大病医疗只能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环节填报享受扣除。

国发〔2018〕41号文件第十一条明确,2019年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简而言之,1.5万元是“起付线”,8万元是“扣除限额”。

庞秋菊进一步解释,纳税人需要先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1.5万元才能开始扣除,这1.5万元本身不能扣除。举例来说,2021年,孙先生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3万元,医保报销2万元,则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部分是1万元,没有达到1.5万元“起付线”,因此,3万元均不享受扣除。

何先生2021年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20万元,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部分是8万元,超过政策规定的1.5万元“起付线”,超过部分为6.5万元(8-1.5),在8万元的“扣除限额”内,则何先生享受扣除的最高额度为6.5万元。

2021年,钱先生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30万元,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部分是10万元,超过1.5万元“起付线”的部分为8.5万元,已超过8万元的“扣除限额”,那么钱先生最多能扣除8万元。

同时,大病医疗在扣除方式上也有些许特殊。国发〔2018〕41号文件第十二条明确,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也就是说,如果配偶、未成年子女也发生大病医疗支出,都选择由纳税人本人扣除,在计算“起付线”时,每人各自分开计算确定,但在计算“扣除限额”时,则可以按符合扣除条件的人数叠加计算。庞秋菊提示,此处的“叠加计算”,不可以将某个人的大病医疗支出做“拆分”。例如将满足条件的个人大病医疗支出,一部分在自己扣除一部分在配偶处扣除,或者满足条件的子女大病医疗支出拆分至父母处分别扣除等方式,都不符合政策规定。

例如,一家三口都有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丈夫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部分是5万元、妻子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部分是10万元、未成年孩子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部分是1万元。这种情况下,孩子没达到1.5万元“起付线”,不能扣除;丈夫、妻子都超过了1.5万元“起付线”,可以扣除。如果选择在丈夫一处进行扣除,妻子不扣,则合计最高扣除限额应为16万元(8×2),所以丈夫可以扣除11.5万元(5-1.5+8),而非8万元。

当然,国家有关部门也发布了供纳税人查询具体金额的手机APP——“国家医保服务平台”,下载注册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即可查询。最后,庞秋菊提醒,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时,应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判断应在哪个年度享受扣除,并正确填报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