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医保发〔2020〕9 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 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2020 2 月起,各市要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 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及其他参保单位

(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

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一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 6 个月6 个月的统筹地区,减征期限最多不超过 5 个月;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

支付月数小于 6 个月的统筹地区,减征期限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二)对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统筹地区,各市在制定此次减征政策时要按降费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执行减征措施。

(三)各市制定的减征政策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并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四)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不得减半征收。

(五)2020 2 1 日至 2020 6 30 日,自治区本级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按 8%减半征收。

二、困难企业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申请缓缴条件。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 3 个月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 2020 年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时间自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同意缓缴之月起, 连续不中断计算。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办理程序。符合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审核表》(见附件)和财务报表,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告知性备案。

三、加强基金管理

(一)各市要指导统筹地区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二)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 可通过采取降低统筹基金划入职工个人账户比例等方式确保基 金的平稳运行。

(三)对实施减征、缓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各市应指导统筹地区在 2020 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中相应予以调减,并合理调整 2020 年基金预算。

四、有关要求

(一)阶段性减征、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各市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

(二)各市要督促各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三2020 2 月份已征收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也可用于抵减以后月份的缴费,具体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四)各市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切实履职,提高信息共享质量和效率,不得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确保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五)各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尽快落实到位。各市的具体实施办法须于本通知印发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 年 3 月 5 日


附件: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审核表


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审核表

 

 

单位名称

 

单位编号

 

单位所在地

 

单位法人

 

联系电话

 

具体经办人

 

联系电话

 

现有职工人数

 

参保缴费人数

 

申请期限

日至

 

 

单位申请理由及

承诺

本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申请缓缴前已连续 3 个月亏损,现申请延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并郑重承诺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足额缴纳到位。

 

单位盖章:

 

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意见

审核同意单位 年月 日缓缴职工基本疗保险费。缓缴限结

该单位 日补清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盖章:

注:1.疫情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2.缓缴月数:月数为 1—6 个月,最短为 1 个月(例:2020 年 7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 最长为 6 个月(例:2020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存一份,向参保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