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医疗保障局 梧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梧医保〔202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9号)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梧政办发〔202013号)要求,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结合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存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梧州市企业及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5个月,减征费款为执行月份所属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不减半征收。

(三)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四)2020年2月份已征收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可进行直接退费。

二、企业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时间自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同意缓缴之月起,连续不中断计算。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疫情期间企业未按时办理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补办。

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表》(见附件),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

(二)各县(市、区)要督促各参保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督促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三)各县(市、区)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切实履职,提高信息共享质量和效率,不得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确保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附件: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表

梧州市医疗保障局    梧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7

附件

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表

单位名称

 

单位编号

编号

 

单位所在地

 

单位法人

 

联系电话

 

具体经办人

 

联系电话

 

现有职工人数

 

参保缴费人数

 

申请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申请理由及

承诺

 

本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现申请延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并郑重承诺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足额缴纳到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经审核,同意该单位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结束后该单位于   年   月   日补清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此表盖公章后,拍照或扫描发送至邮箱wzybzjk@163.com

2.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本表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