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介绍】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我的模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我长这样。

【使用须知】我要备案: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我的活动场所】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税务机关的税收业务专用章。

清单发票:开具发票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加盖者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我的其他用途】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使用提醒】

1.因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重复加盖的发票,收票方有权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2.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热点问答】

1.纳税人如何刻制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式样,到具有印章刻制资质的正规印章公司刻制,税务机关不得指定发票专用印章的刻制单位。

2.企业取得的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又重新加盖了一个,票面存在二个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因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重复加盖的发票,收票方有权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3.取得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没有发票专用章也可以使用吗?

答: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比,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进一步简化发票票面样式,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使电子专票的开具更加简便。可靠的电子签名与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4.之前公司名称变更,现在给合作单位按照变更后的公司名称开发票,用原来的发票章盖章,发票管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

因此,如果您公司名称变更,发票专用章也需要变更,否则发票无法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