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税办发〔201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实施方案(2018年-2020年)〉的通知》(桂税发〔2018〕89号)精神,现将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等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8年11月1日起对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

  (二)纳税人已购置税控设备。

  (三)纳税人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四)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风险或风险较低。

  二、自2018年11月1日起对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发生逾期抄报税行为的,由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动进行锁机,不允许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不再进行行政处罚。

  三、自2018年12月1日起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范围扩大到所有纳税人,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需抵扣的增值税发票。

  四、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已实现税控器具网上变更功能,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宣传工作,通知纳税人及时将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到最新版本。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