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20号,见附件)要求,为确保新办企业涉税事项顺利办理,现将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南宁市市区范围内的新设立企业基本实现“企业开办手续3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工作目标。到2019年,将上述模式扩展到其他13个设区市辖区;具备条件的,可以覆盖整个设区市范围。到2020年,在全区范围内实现上述工作目标。

  二、办理流程

  (一)优化企业登记流程,推进同步办理。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新设立企业申请,同时将企业受理信息(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过“多证合一”数据共享平台及时推送至公安部门,实现企业登记和印章刻制同步办理,2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注册登记。完成企业注册登记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共享信息实时推送至税务部门,以便申请人办理普通发票申领业务。

  (二)优化印章刻制手续,提高刻章效率。公安部门印章刻制工作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部门企业登记工作同步开展,在收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新设立企业受理信息及印章刻制信息后,为新设立企业提供线下和线上印章刻制服务,1个工作日内完成印章制作,并实时将印章刻制信息推送至工商和市场监管、税务部门。

  (三)优化发票申领服务,落实便民措施。税务部门收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新设立企业登记信息和公安部门推送的印章刻制信息后,自受理新设立企业办税申请起1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发票票种核定标准办结。对于暂时无普通发票申领需求的企业,可以结合企业实际需要适时给予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的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二)落实相关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桂税办发〔201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的规定,为符合相关条件且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企业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风险或风险较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风险较高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确定的相关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执行。

  (三)优化办税服务。一是加强电子税务局的推广应用。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新办企业办理完企业注册登记后发放《涉税事项告知书》(另行下发)等措施,积极引导新办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套餐,提高涉税事项办理的效率。各市、县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受理岗要做到及时受理新办企业涉税事项,及时推送有关岗位办理,确保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及时通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发票。二是优化办税流程。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优化新办企业套餐办理的内部流转程序,提高内部流转的效率,确保办税服务厅直接受理和电子税务局受理均能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进一步加强与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服务商的合作,为纳税人提供领取设备、初始化发行和领取发票一站式办理服务,有条件的单位可试行新办企业在电子税务局提交套餐申请和在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服务商网站购买设备后,先行初始化发行,纳税人直接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的办理流程。

  (四)加强部门协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工商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紧密协作,按照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做到信息交换通畅,宣传引导到位,工作衔接顺畅,确保按照时间安排和目标要求完成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做好内部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办税服务厅人员,以及新办企业涉税事项套餐办理相关岗位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办理效率。

  (六)强化跟踪问效。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本地区新办企业发票申请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工作督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打通工作堵点,确保政策落到实处,产生实效。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