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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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桂税三稽罚〔2023〕104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桂林市象山区安新北路2号

电话:0773—7796202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3月22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桂税三稽罚〔2023〕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