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要求,经审核认定,现将2025年我区第二批取得免税资格的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布如下:


二、上述非营利组织在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有效年度内,于对应的免税年度期间取得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取得的其他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