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为进一步完善板材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统一板材加工行业购进原木连续加工胶合板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经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发布板材加工行业购进原木连续加工胶合板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板材加工企业购进原木连续加工胶合板的,应按照本公告发布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20年3月1日之前已经按照胶合板折算为单板,并按照单板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再做调整。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在板材和蚕丝绵加工等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条第二款“试点纳税人购进原木连续生产胶合板的,由试点纳税人按照行业标准或规范,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胶合板与单板的折算比例,将胶合板折算为单板,并按照单板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副产品不再另行计算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修订为“试点纳税人购进原木连续生产胶合板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副产品不再另行计算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三、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板材加工行业(胶合板)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