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税函〔2019〕189号 

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你委《关于征求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号议案办理意见的函》(桂人经财经委〔2019〕2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理意见函告如下: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正式合并,挂牌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自2018年6月1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 

  同时,截止目前,地方政府的机构改革也已基本完成,各机构名称、工作职责基本确定。在本轮机构改革中,部分政府机构除机构名称发生改变外,部门职能、职责也发生变化,如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收职能划转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职能发生了变化,税务部门在组织收入过程中需要保障的事项、范围等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中涉及的相关政府部门的名称、职责以及保障的具体内容也发生了变化。与此相适应,需要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的相关内容进一步修订完善。 

  综上所述,罗琼涛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的议案》十分及时,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的条件已经成熟,建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时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