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公交运营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第173号)的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现就公交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申请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六条规定:除本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外,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应当向房产所在地市、县税务局提出申请,报经广西税务局批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应在次年的9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二、2019年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小微企业实施税费优惠的通知》(桂财税〔2019〕7号)第一条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l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全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 50 %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国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0〕13号,以下简称桂财税〔2020〕13号)第二条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我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住宿餐饮、旅游、交通运输和其他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上期限终了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有困难的,可再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出租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办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纳税人享受桂财税〔2020〕13号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实行“自行判断、申报享受、有关资料备查、税务机关即时核准”方式办理减免。

综上规定,柳州市公交企业缴纳2019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桂财税〔2020〕13号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规定的,纳税人实行“自行判断、申报享受、有关资料备查、税务机关即时核准”方式办理减免。柳州市公交企业享受桂财税〔2020〕13号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规定后,缴纳2020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有困难的,还可在2021年9月30日前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感谢对税务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