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现对提案中有关“将港人港税’‘澳人澳税等优惠政策延伸至试验区以吸引港澳企业家进入”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9年3月,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规定“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2019年6月,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下发《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明确“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即“港人港税”“澳人澳税”,实施的范围为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实施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关于引进境外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由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仅限于大湾区珠三角九市,其他地方无法享受。目前,国家和广西也出台了若干引进境外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或奖励措施,主要有: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二)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外籍个人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

(四)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五)对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鼓励发展的产业以及各片区开发战略合作伙伴、招商合作伙伴,其企业高管(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骨干科研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自2019年8月30日起5年内,对其在广西自贸试验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最高可按100%给予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号))

三、关于将“港人港税”“澳人澳税”等优惠政策延伸至试验区的意见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政策制定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及税务机关无权制定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法》也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权限在国务院。针对您提出“将港人港税’‘澳人澳税等优惠政策延伸至试验区以吸引港澳企业家进入”的建议,需从国家制定政策层面加以解决。我局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馈,争取政策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将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依法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好税收的调节功能,支持和促进广西急需的境外高端人才和企业家落户广西,建设壮美广西作出税收贡献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