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切实优化企业投资和发展环境,市税务局会同市司法局牵头提出调整意向,202062日至69日,市税务局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以及部门意见,并经合法性审查。79日以市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了《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玉林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请示》(玉政报〔202011号),7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函〔202068号批复同意调整玉林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91日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以市政府名义正式发布公告。

二、具体调整情况

(一)对玉林市本级中心城区征税范围为玉州区玉城街道、南江街道、城西街道、名山街道、城北街道,福绵区福绵镇、新桥镇、石和镇,陆川县珊罗镇、马坡镇,玉东新区的茂林镇以及市本级的非中心城区的仁东镇、仁厚镇、大塘镇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二)玉林市城区年税额标准:一级地段年税额由现行的10/平方米调整为9.5/平方米;二级地段年税额由现行的8/平方米调整为7.5/平方米;三级地段年税额由现行的6/平方米调整为5.5/平方米;四级地段年税额由现行的4/平方米调整为3/平方米;五级地段年税额由现行的2/平方米调整为1.5/平方米;六级地段年税额为0.6/平方米。

、调整的期限

调整后玉林市城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202011日起执行,原《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玉林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公告》(玉政土201826号)同时废止。

四、其他事项

玉林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一、二、三、四、五级地段划分按《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玉林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征收范围的公告》(2012526日发布)文件规定执行,六级地段为市本级的非中心城区的仁东镇、仁厚镇、大塘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