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的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文件中所规定的“标准”为当年的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即:在2019年6月30日前申报的2018年残保金,应按2018年的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作为标准。2019年5月24日统计局官网已公示了2018年的各地社会平均工资,如纳税人在2018年标准公示前已经按2017年标准申报残保金的,需要修改申报表,如有少缴税款的需要补缴。 如申报截止前未补缴税款的,滞纳金的计算起始时间按桂财税[2016]47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的规定,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由残保金征收机关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