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

2019-01-16

答复时间

2019-01-17

受理单位

广西税务12366

咨询内容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有进项转出,应如何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复内容

根据税务总局2019年第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款: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