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 |
2019-02-22 |
答复时间 |
2019-02-23 |
受理单位 |
广西税务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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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
无偿捐赠物资给脱贫地区的单位或个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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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