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

2019-02-22

答复时间

2019-02-23

受理单位

广西税务12366

咨询内容

无偿捐赠物资给脱贫地区的单位或个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答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因此,符合上述扶贫捐赠物资条件,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已按规定作废或冲红的,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