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 |
2019-02-25 |
答复时间 |
2019-02-26 |
受理单位 |
广西税务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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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
广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应缴纳增值税等税款,如纳税人当期代开专用发票,应当如何扣减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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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根据桂财税[2019]13号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