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

2019-02-25

答复时间

2019-02-26

受理单位

广西税务12366

咨询内容

广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应缴纳增值税等税款,如纳税人当期代开专用发票,应当如何扣减增值税?

 

答复内容

根据桂财税[2019]13号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因此,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预缴增值税,填写申报表时将代开预缴税款填写到“应纳税减征额”栏次中,申报表中应纳税额形成负数,后续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