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

在松香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在松香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为扶持松香加工行业的发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成本和风险,结合我区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决定将松香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二、制定松香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制定松香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三、松香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以购进松脂为原料生产松香的松香加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林产化学产品制造”类别(代码C2663)的“松香类产品”部分执行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进项税额均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四、松香加工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公布)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方法核定。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自治区国税局确定统一按照投入产出法计算确定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在实行核定扣除办法后,新增的松香加工企业纳税人在投产当年可采用参照法按照已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松香加工行业农产品单耗是如何确定的?

制定松香加工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参考了全区松香加工行业连续三年实际农产品投入产出情况和已将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其他省份确定的标准,同时兼顾税收收入的增减变化幅度,以及我区松香加工行业的长远发展,从鼓励企业降低生产耗用,提高生产效率,最大程度享受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出发,制定全区统一农产品单耗扣除标准,具体为:每吨松香单耗数量1.30吨。

目前,自治区内部分企业生产松香用于连续生产其他产品,最终产品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情况折算为松香产品,进行核定扣除。用松脂同时生产出松香及其副产品,在松香行业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副产品将不再另外抵扣农产品进项增值税。

六、试点纳税人如何进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按照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有关规定执行;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七、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如何处理?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应于20171231日对期末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于20181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建议试点纳税人做好试点办法实施前的生产经营安排,尽可能将库存产品销售完,减少或不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八、松香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松香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自20181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