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起草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2018年4月4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公布继续执行)(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有效规范了我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减少了纳税争议。2018年10月25日公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明确,在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为有效治理扬尘污染,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税保护和改善环境,进一步规范我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必要对《公告》进行补充修改完善,故而重新草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依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所附《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分别对小型企业、施工扬尘、饮食娱乐服务业、畜禽养殖业、医院,明确了环境保护税的核定计算方法。

(二)公告对第二部分列明小型企业、施工扬尘、饮食娱乐服务业、畜禽养殖业、医院等行业的环境保护税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做了统一概述。

(三)公告对小型企业的认定标准予以了明确。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施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