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部署,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简化办税流程,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使纳税人能够及时享受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配套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以下称《2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研究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予以公布,现解读如下:

一、根据《办法》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除申请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事项外,享受其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二、《办法》对纳税人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事项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并对相关减免税具体资料、资料的留存期限、纳税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要求等做了相应规定。

三、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前无需再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由纳税人依据《办法》附件《房产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规定自行归集和整理留存材料留存,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并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五、《办法》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对纳税人未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少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法加收滞纳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六、公告实施时间。 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