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促进广西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经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等部门,制定了《广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并以本公告形式发布(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所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二)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于首次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需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三)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申报的为次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销售额。

(四)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对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五)明确适用本办法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六)《公告》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利用税务总局清分下发的综试区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免税管理。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明确施行时间

  《公告》明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