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促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稳经济的决策部署,促进小微企业、服务业恢复发展。

二、《公告》第一条中“免征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第二条中的“按照当期减免租金占当期租金的比例减免相应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应税款是指所属期还是申报期?

答:均指税款所属期。

三、《公告》第二条中的“当期减免租金占当期租金的比例”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按月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为当月减免租金占当月租金的比例;纳税人按季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为当季累计减免租金占当季累计租金的比例;纳税人按半年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为半年累计减免租金占半年累计租金的比例。

四、《公告》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应当如何计算?

答:当期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当期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当期出租房产原值÷当期全部房产原值)×(当期减免租金÷当期租金)

为详细说明,现举例如下:

例1:A纳税人于2022年1月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每月租金收入5000元。为响应政府号召,2022年7月起每月为租户减免房租3000元。A纳税人7月全部房产原值为1000000元,其中从租计征部分房产原值为400000元、从价计征部分房产原值为600000元。该纳税人拥有土地面积1000平方米,其中300平方米适用年税额10元/平方米,其中700平方米适用年税额15元/平方米。

A纳税人2022年7月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为:(300×10+700×15)÷12=1125(元),享受减免后该纳税人实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125-1125×(400000÷1000000)×(3000÷5000)=855(元)。

五、《公告》第二条是否可以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叠加享受?

答:《公告》第二条政策可以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叠加享受。

例2:A纳税人于2022年1月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每月租金收入50000元。为响应政府号召,2022年7月起每月为租户减免房租30000元。A纳税人根据《公告》可以叠加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该纳税人7月份从租房产税应纳税额=50000×12%=6000(元),享受减免后该纳税人实际缴纳房产税=6000×[(50000-30000)÷50000]×50%=1200(元)。

六、《公告》中的“当期租金”、“当期减免租金”是指什么?

答:《公告》中的“当期租金”是指:按照原租赁合同(协议)记载的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租赁期租金。“当期减免租金”是指:出租人对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减免的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租赁期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