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惠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
二、事项名称
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三、享受政策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四、优惠政策内容
1.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2.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3.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五、优惠政策操作
1.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1)纳税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经按规定享受缓缴相关税费政策的,则缴纳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实行简易申报且按季缴纳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人无需操作确认缓缴相关税费,税务机关2022年4月暂不划扣其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继续延缓缴纳期限6个月,延长缓缴期限的税费在2022年10月划扣2022年第三季度应缴税费时一并划扣。
(3)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完成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后,产生的应补税款,如为制造业中型企业,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公告》规定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认缓缴的,界面跳转进入缴款界面并缴纳应缴税费金额,剩余部分缴纳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可在缴纳2021年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一并缴纳;确认不缓缴的,纳税人在该界面填写不缓缴税费的理由,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如为制造业小微企业,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公告》规定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认缓缴的,《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期限为6个月,可在缴纳2021年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一并缴纳;确认不缓缴的,纳税人在该界面填写不缓缴税费的理由,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2.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1)制造业中型企业
按月缴纳相关税费制造业中型企业,在2022年3月申报期结束前,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法申报2月相关税费后,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公告》规定各项税费金额50%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认缓缴的,界面跳转进入缴款界面并缴纳应缴税费金额的50%,剩余部分缴纳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可在2022年9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8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确认不缓缴的,纳税人在该界面填写不缓缴税费的理由,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按月缴纳相关税费制造业中型企业4、5、6、7月申报也按上述办法操作。
按季缴纳相关税费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在2022年4月申报期结束前依法申报2022年第一季度相关税费后,确认延缓缴纳的操作流程同按月缴纳的纳税人,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10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第三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按季缴纳相关税费的制造业中型企业第二季度也按上述办法操作。
(2)制造业小微企业纳税人
按月缴纳税费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在2022年3月申报期结束前申报2022年2月相关税费后,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法申报2022年第一季度相关税费后,界面会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认缓缴的,《公告》规定的相关税费延缓缴纳,期限为6个月,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9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8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确认不缓缴的,纳税人在该界面填写不缓缴税费的理由,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按月缴纳税费的制造业小微企业4、5、6、7月申报也按上述办法操作。
按季缴纳相关税费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在2022年4月申报期结束前,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法申报2022年第一季度相关税费后,确认延缓缴纳的操作流程同按月缴纳的纳税人,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10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第三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按季缴纳相关税费的制造业中型企业第二季度申报也按上述办法操作。
(3)实行简易申报且按季缴纳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人无需确认,2022年4月暂不划扣其2022年第一季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延缓缴纳6个月,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10月划扣2022年第三季度应缴税费时一并划扣。实行简易申报且按季缴纳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第二季度操作以此类推。
六、主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七、申报时间
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申报咨询: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联系电话:12366
提供7x24小时智能和人工服务
九、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