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惠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二、事项名称
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三、享受政策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优惠政策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五、优惠政策操作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办理季度或月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以后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六、主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七、申报时间
2022年1月1日起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申报咨询: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联系电话:12366
提供7x24小时智能和人工服务
九、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