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7号)要求和我区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区自201351日起在全区范围统一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同时停止使用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特此公告。

  附件: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外观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