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7号)规定,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是否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需依据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进行备案。根据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的信息,现将广西范围内石油化工产品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公告如下:

  一、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地址:南宁市高新区高新五路5号,联系电话:0771-5860161。

  二、国家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钦州),地址:钦州市钦州港区银龙路3号,联系电话:0771-5860161,0777-2026166。

  特此公告。

  附件:1.自治区质监局关于提供石油化工产品省级以上(含)质量检验机构名单的复函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