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决定在全区制糖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机制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机制糖(每吨)甘蔗单耗数量为8.22吨。

  四、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公告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试点纳税人应于2014年11月30日对期末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于2014年12月1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见附件)。

  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7号)附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中机制糖甘蔗单耗数量为8.203吨的标准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凤糖罗城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桂国税函〔2013〕9号)同时废止。

  六、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11月28日

附件

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填表说明:

1.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给企业,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2.2.“期初库存”是纳税人2014年11月30日的库存。

3.3.“应转出期初库存农产品或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是指这些库存农产品买价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在产品、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农产品买价对应的进项税额。

4.4.“其他不属于原料的农产品”是指购进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45.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耗用农产品买价对应的进项税额的填列,由纳税人利用其会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数据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