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桂国税函〔2012〕625号)同时废止。
2015年3月全区各级国税机关启动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时,如暂无本年纳税信用评定结果的,可先以上年的为依据,评定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如无上年纳税信用评定结果的,可先按规定的其他条件,将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评定为二类、三类或四类。待2015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后,再按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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